发表时间: 2023-04-21 09:38:56
作者: 青县易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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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殡葬一站式服务带您了解法律性质的公共墓地!
我国公共墓地问题突出,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公共墓地的法律地位尚未确立,缺乏相关法律法规,导致公共墓地权益保障不足。
根据《公墓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十三条,公共墓地附有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内或者集体所有,公共墓地的使用者不得转让或者自行交易公共墓地。第十七条要求,在商业公益墓地安葬死者尸体或骨灰的,公益墓地使用者有责任支付公益墓地服务费、殡葬管理费等其他杂费。天津殡葬一站式服务
从特点来看,公共墓地的使用者购买了公共墓地的使用权,类似于区分所有权的建筑,但没有获得公共墓地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。公共墓地的使用者只享有有限的三项权利:
第/一,公共墓地的使用者有权在公共墓地埋葬死者的尸体和骨灰;
第/二,公共墓地使用者有权在公共墓地悼念和祭拜死者;
公共墓地的使用者有权参加墓地业主周年大会和投票。天津殡葬一站式服务。此外,一些学者认为,殡葬经营者获得了公共墓地附带土地的使用权,公共墓地的使用者积ji与殡葬经营者签订合同,获得了公共墓地的使用权。然而,公益墓地交易不同于一般的房地产交易,具有以下独特性:一是公益墓地交易协议具有独特的特点,兼顾利润和公益。虽然殡葬经营者是有利可图的,在中国属于第三产业,但是殡葬行业一般属于公益慈善,回归公益属性是殡葬工作健康发展的必然趋势。天津殡葬一站式服务。其次,公益性墓地买卖协议的担保物具有个性。公益墓地本身就是一种具有人格意义的资产。如上所述,墓地的精s功能远高于物质功能。三是公益性墓地交易合同主体独特。由于殡葬行业涉及到社会的基本社会问题,与人民群众的权益息息相关,为了保证其应有的公共属性,殡葬行业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,即殡葬经营单位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出售公共墓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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